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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城市学院关于校园综合治理的若干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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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城市学院关于校园综合治理的若干规定(试行)
2006-07-26 14:39
 

 

湖南城市学院

关于校园综合治理的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高等学校是培养人才的重要场所,为加强校园管理,优化育人环境,维护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保障全院的安全稳定,根据湖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公安厅、教育厅、省委高校工委湘综治办[1999]6号文件和教育部《关于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校园,是指朝阳校区(原湖南城建高等专科学校)和迎丰校区(原益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法定管辖区域。在上述范围内发生的相关事件均适应本规定。

第三条  凡在校园内工作、学习、生活的个人及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都应遵守本规定。对违反本规定者,将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处理。对在学院综治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个人,将给予精神及物质奖励。

第四条  本规定由学院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实行统一组织、对口管理、部门负责、齐抓共管的工作责任制。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责任意识,采取得力措施,及时有效地预防和制止校园内一切违反法律、法规和院规的行为。坚决取缔院内一切非法组织或非法集团,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第五条  校园环境卫生、校园绿化、公房及家属区物业管理、商业网点建设、校园环境管理与服务工作、学生宿舍(公寓)由后勤公司负责;教学区的管理由教务处和学生工作处负责;学院公共场所的管理由保卫处负责;校园文化娱乐场所的管理由党委宣传部、学生工作处、团委负责;凡涉及到迎丰校区的校园综治工作,迎丰校区综合办要积极参与,做好检查、督促与组织落实工作。

第二章  校园综合治理规定

第六条  校园的清扫和保洁工作,实行专业人员和群众相结合的办法,主要道路及公共场所由后勤公司的专业人员负责清扫,划定给各单位的卫生责任区由各单位负责清扫。清扫的垃圾应堆放在指定地点,由后勤公司专业人员负责清运。

第七条  不准乱泼脏水,不准随地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垃圾要倒在垃圾箱内或指定的地点,非生活垃圾不准倒入生活垃圾箱中,生活垃圾由专业人员负责收集、清运。实验垃圾、建筑垃圾及院办企业的生产垃圾由各单位负责处理清运。住户改造装修房屋的建筑垃圾及杂物由后勤公司清运。

第八条  严禁在规定不许吸烟的公共场所内吸烟。严禁在学院围墙、建筑物、课桌及公共场所乱写乱画。

第九条  校园内严禁饲养鸡、鸭等家禽和无证养犬、鸽等宠物。对有证饲养的动物,应实行圈养,不得破坏环境卫生和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第十条  爱护校园内的一切公共财产和设施,自觉维护校园环境卫生,爱护花草树木、花园景点设施。严禁损坏绿地、草皮、花卉及花园栏杆;严禁采花摘果、剥割树皮、毁林挖笋;不准爬树,不准在草坪内踢球;不准在树杆上钉钉子、拉绳晾晒衣物;不准在树林内焚烧枯枝荒草、堆放杂物;不准在校园内鸣枪打鸟。

第十一条  校园内不得高声播放收音机、电视机、录音机。举行各种文娱活动,不得影响他人休息。

第十二条  严禁在校园内燃放烟花鞭炮。严禁私拉乱接电源,严禁在学生宿舍内烧火煮饭取暖、点烛照明、使用大功率电器。

第十三条  告示、通知、启事、商业广告等,应张贴在学院指定的地点。严禁张贴非法材料,严禁散发非法传单。

第十四条  在校园内获准施工的单位要文明施工,占用的场地须经资产与校园管理处同意,并在指定的范围内将物料码放整齐,不得在水泥路面上搅拌水泥砂浆。工程完毕后,施工单位须彻底清除现场垃圾,恢复周围环境,并由工程主管部门、学院规划基建处或资产与校园管理处会同后勤公司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  严禁在校园内随意挖坑取土,如确有需要,须经资产与校园管理处批准,到指定的地点取土。

第十六条  校园的土地、建筑物和树木等属学院所有,未经主管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占用土地搭盖建筑、扩增合同外的营业面积或自行改变建筑结构。不得私自出租或转租房屋,不得在校园内种蔬菜。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和损坏公共设施。院内有标示的非承重下水道沟盖,严禁车辆碾轧。

第十八条  学院综合治理办公室必须对院内摊点进行统一规划审批,并要求其在指定地点从事合法经营活动。

1.不为无证、无照、不照章纳税者提供营业场所。

2.严禁无照经营和随地经营,严禁叫买叫卖。

3.商业网点门前实行卫生“三包”,餐厅、商店经营食品应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讲究卫生,保证质量。

第十九条  规范校园秩序,坚决取缔院内未经学院批准的一切营业性活动。

1.严禁在校园内任何场所私自开设网吧、音像放映场。

2.严禁非生产经营单位利用学院资源(如计算机房、网络室等)进行以营利性为目的的经营活动。

3.严禁临街门面网吧朝院内开放。

4.严禁私拉乱接宽带网络线路。

5.严禁利用校园内教职工住宅及杂屋从事未经批准的、各种以营利性为目的的经营活动。

6.获准在学生宿舍区附近营业的商店、摊点,严禁经营合同以外的营业项目,严禁在学生宿舍熄灯后继续营业。

第二十条  接纳外来人口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执行外来人口登记制度,不准接纳和留宿身份不明的人;学生宿舍(公寓)严禁留宿院外人员。合法的劳务人员进学院前必须接受学院组织的院纪院规教育。

第二十一条  严禁闲杂人员出入校园,出入校门必须严格遵守门卫制度。严禁无关车辆(小汽车、中巴、客车、货车、的士、摩托等)进入校园,确有需要进入校园的,必须经门卫同意并办理登记手续(朝阳校区前门限公务车辆出入,出租车、的士等不准穿行,的士等其它车辆限后门进出,并只许行驶至教工食堂旁边的三角地段)。进入校园的车辆必须慢行,禁鸣喇叭。

第二十二条  在院内举行大型群体性集会活动,必须按规定办理合法手续。

1.学院统一组织的大型活动凡有必要加强防火和治安保卫的,承办单位必须会同综治办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2.教学科研方面的学术活动,组织者必须在72小时前向教务处提出申请,主管单位应在活动举行时间24小时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通知组织者。

3.各种形势教育、政治报告会等,组织者必须在72小时前向宣传部提出申请,主管单位应在活动举行时间24小时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通知组织者。

4.学生会、团委会、社团及各系部、班级和学生自发组织的各种大型活动,组织者必须在72小时前向学生处或团委提出申请。凡可能引发消防、治安问题的,必须填写由保卫处印制的《大型活动申报表》。主管单位应在活动举行时间24小时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通知组织者。

5.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6.学院各系部处室在院内组织的各种计划外办学、办班等,必须加强安全保卫。同时,组织者事先必须向综治办公室报告其基本情况,办理相关手续,落实防范措施。

第二十三条  校园内严禁赌博、酗酒滋事、打架斗殴以及其他干扰学院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的行为。

第三章  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违反第七条者,须交10-30元违规金和垃圾清运成本费。

第二十五条  违反第八条第一款者,每次交纳违规金10-50元,如造成火灾,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违反第二款者,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恢复原状。

第二十六条  违反第九条者,按其工作责任制的管理范围,由区域管理人员对禁养的禽兽围捉捕杀,并由违规者按10-100/只交纳违规金。有证饲养的动物如影响他人正常生活者,由饲养人交纳100/只的违规金。

第二十七条  违反第十条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除赔偿损失外,交纳10-50元违规金。

第二十八条  违反第十一条者,给予批评教育,交纳10-30元违规金。

第二十九条  违反第十二条第一款者,交纳违规金50-100元,并按当地政府有关禁放烟花鞭炮的规定处罚;违反第二款者,除没收用电器具、补交电费外,还须交违规金50-100元。凡造成事故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违反第十三条者,须交10-30元违规金,并责令其撕毁和清除张贴物。

第三十一条  违反第十四条者,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整改,态度不好或屡教屡违者,项目负责人交纳100-500元的违规金和环境恢复所需成本费用。

第三十二条  违反第十五条者,责令取土者恢复原状,并按土方价格的10倍交纳违规金。

第三十三条  违反第十六条,私自在室外搭盖建筑物者,除须强制拆除外,按15/月·m2交纳违规金;私自改变建筑结构者,除责令予以恢复外,按100-500/月交纳违规金;私自出租、转租学院房屋,按20-50/月·m2交纳违规金;随意砍伐和移动树木者,按每棵50-200元交纳违规金;校园内种菜者,责令当事人铲除,对不铲除或屡违者,除支付铲除所需劳务费用外,按10/m2交纳违规金。

第三十四条  违反第十七条者,除赔偿损失外,交纳30元违规金。

第三十五条  违反第十八条第一款者,由责任人交纳100-300元的违规金,并责令其收回营业场所;违反第二款者,责令经营者停业,并由经营者交纳10-100元的违规金;违反第三款者,由经营者交纳100-300元的违规金,情节严重者,责令其停业。

第三十六条  违反第十九条者,由违规者所在单位责令其停止营业、进行整改;如未在整改期内按要求进行整改的,由相关责任人按200-500/次交纳违规金;对屡次违规行为,由违规者所在单位牵头,协同有关部门进行强制处理。

第三十七条  违反第二十条,由单位领导按30-50/人交纳违规金;学生违规,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三十八条  违反第二十一条者,给予批评教育,交纳10-30元违规金。

第三十九条  违反第二十二条者,由学院综治办通报批评。如其活动内容有不符合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或造成火灾、治安事故的,则由学院综治办协同公安机关严肃查处。

第四十条  违反第二十三条者,由学院综治办协同公安机关查处。

第四十一条  为维护学院利益,保证综治规定实施的严肃性,对拒不执行违规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将加收10%-15%的违规金。属于师生员工的,除由违规者所在单位加强教育、综治办通知计划财务处统一从学院所发各种津贴和奖金中如数代扣违规金外,另视情况分别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属于院外人员的,由学院保卫处协同公安机关处理;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或触犯刑律的,由综治办报请政法机关依法处理。凡属于不具备法律责任的人违规,则追究监护人相应责任。

第四章  校园综合治理的组织实施

第四十二条  校园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院领导和相关单位的负责人组成,下设校园综合治理办公室。

综合治理办公室的工作职责为:

1.根据校园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落实、协调、组织、督办校园综合治理方面的工作,宣传校园综合治理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2.组织并管理好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各种违规行为,确保校园的良好秩序和安全稳定。

3.组织学院有关职能部门,落实学院在某一阶段校园的专项整治工作。

4.积极开展对校园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和方针政策实施情况的调查研究,及时向学院反馈信息。

5.对校园综合治理提出可行性建议,为学院校园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提供决策参考。

6.与学院所在地的政府部门、单位等保持联系,为校园综合治理创造良好的氛围。

7.负责与上级单位的公文、材料交接工作,承办校园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临时交办的工作。

第四十三条  按工作责任制要求,开展某一阶段的专项治理工作须由负责单位写出专题报告,经校园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讨论,报院长办公会议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须交违规金者,由责任单位提出违规处理意见报校园综合治理办公室审批后执行。对须强制执行的治理项目,学院成立联合执法小组,由联合执法小组提出强制执行预案报院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讨论,院长办公会议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五条  校园综合治理办公室统一印制违规通知单,统一进行管理。对违反规定者,由校园综合治理办公室依据综合治理实施细则下达违规通知单,当事人持违规通知单到学院财务处缴款,凭院财务处收据到校园综合治理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修改权归学院校园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原两校发布的有关校园综合治理规定同时废止。

湖南城市学院

二○○三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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